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238号
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1432A。
法定代表人:代书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450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8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实际控制金额为11286.03元,冻结财付通账户3个,实际控制金额为602.36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为918.13元,上述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238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