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3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1432A。
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45074W。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8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2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实际控制金额为11286.03元,冻结财付通账户3个,实际控制金额为602.36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为918.13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唐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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