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94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
被告: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贺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以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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