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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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4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581049。
法定代表人:殷吴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号宏林名座1幢1单元22层1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45074W。
法定代表人:贺云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6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087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9元、执行费21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余元,已被其他案件首冻,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2年4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47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