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53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川县。
被告: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贺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宏伟,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添彩空间膜技术有限公司、马宏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朱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文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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