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5财保14号
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北路70号楼青河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资金1706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方式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供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责任限额170600元;保险责任为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本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方式担保,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资金170600元,冻结期限1年。
申请费1373元,由申请人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努尔别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