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5民初430号
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北路70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俊,新疆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年年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海拉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