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74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住云南省凤庆县。
被告:云南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盈江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赖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9元,撤诉减半收取16024.50元,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减免,本院减交后收取8,012.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春文
审判员  薛 彪
审判员  徐春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