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3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勤,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1801913。
被执行人:云南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赖协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质保金26494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书剑以自愿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