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361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1层、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