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719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1205-1206室。
法定代表人:***(LIXUEL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1层、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