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611号
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地杰路58号1幢1层A区0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1层、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1元,鉴定费5,674元,由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