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某某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0053号 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8701室。 负责人:尹坤,该企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1层、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与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