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0053号
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8701室。
负责人:尹坤,该企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45号1层、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与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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