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11民初921号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高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星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以被告湖南星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存乾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