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邳铁执字第049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小庄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斌,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华奥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岔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虎,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华奥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邳铁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徐州华奥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合计35000元,如到期不负,原告可申请执行39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保全费220元,合计1006元,由被告徐州华奥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徐州华奥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邳铁执字第04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永刚
执行员  程冬冬
执行员  董可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