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34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790436625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小庄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嘉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33254292270),住所地在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富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560元,由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2018)苏0115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下落,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陵县顺胜建材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王富农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京联衡电子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