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

章定标、温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935号
原告:章定标,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201室(第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0731392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章定标与被告温州鼎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章定标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定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定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