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恢9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翔实路25号17门。
法定代表人刘桐帮,董事长。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一千三百九十七万七千零六元七角八分及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二○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万二千八百三十一元,由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1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人行、不动产、车辆、互联网财产、证券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27136005797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塘公路2943号、2943-1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因首封案件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在审案件,且本案排在第八顺位,故本案无处置权;关于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天津云港供应链有限公司享有的租金,经本院电话联系承租人,其表示已不再租赁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仓库,需要另行核实;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4辆车的车档,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丰民初字第1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陈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