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934号
原告: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岗。
法定代表人:赵玉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龙,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和**。
责任人:孔祥歌,分行行长。
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div>
责任人:苏春阳,分行行长。
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住所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经理。
被告: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住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北良港**908iv>
法定代表人:顾卫申,经理。
原告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本院作出的《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限定的时间内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家永
审判员 阎 妍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