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5民初4170号
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梁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7元,减半收取16233.5元,由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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