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5民初4170号

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梁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7元,减半收取16233.5元,由原告陕西汉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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