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城县某某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民终6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和上品小区第1幢1单元1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梁伟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宁,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2050005666299。

法定代表人:申进铭,任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上诉人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邦公司)、上诉人大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宁,上诉人大城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霞,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法》第八十条是错误的。三、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四、一审法院允许被上诉人对检查井盖进行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作出的《鉴定咨询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答辩称,上诉人佳邦公司称不能证明所勘查的井盖就是上诉人安装的原井盖,此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司法鉴定的井盖与案发小区其他同类井盖规格、形状、材质完全相同,且其他同类井盖也存在相同的质量、安装缺陷问题。检查井是地下设施中的竖向构筑物。涉案污水管道检查井盖经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鉴定,存在质量与安装缺陷,这一缺陷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遭受人身伤害。建设单位***政府、施工单位佳邦公司,对建设工程均负有质量责任与义务,新纪小区业主与涉案检查井盖的建造缺陷无关。《民诉法》对鉴定申请时间并没有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被上诉人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有利于查明事实,该鉴定与待证事实有紧密关联性,如无该鉴定则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故被上诉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不违反法定程序。

大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同意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和鉴定违法的意见。

大城县***人民政府上诉请求:一、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无视本案系窖井井盖设施致人损害的已查明案情,强行适用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进而判令上诉人承担案涉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当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论更显失公允。案涉事故发生地大城县没有物业管理单位,该小区内公共设施为全体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并且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窖井井盖为污水管道检查井井盖,应为市政基础设施,自公共管理责任分工角度而言亦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故此,鉴于上诉人并非案涉污水管道检查井井盖所有人,亦非法定及实际管理人,就案涉事故所导致被上诉人损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答辩称,对上诉人大城县***人民政府上诉状的答辩意见与对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状的答辩意见一致。

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大城县***人民政府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损失57298.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政府(发包方)与被告佳邦公司(承包方)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大城县环境综合治理施工合同,约定由佳邦公司对大城县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即地面硬化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出具大城县环境综合治理综合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对该工程评定为合格,同时,该报告载明施工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2018年4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涉案井盖进行鉴定意见:涉案井盖与井座不满足《铸铁检查井盖》(CJ/T511-2017)相关规范规定,存在质量与安装缺陷。井盖产生安装质量缺陷的原因是井盖与井座间隙过大。原告花鉴定费8000元。2018年10月3日上午9时,原告在大城县行走时踩到污水管道检查井井盖,该井盖翻转,造成原告一条腿陷入检查井后,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大城县第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住院21天,原告伤情经诊断为:骑跨伤尿道断裂。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36302.97元;2、交通费5000元(本院酌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住院21天,每天100元);4、外地就医住宿费2342元(原告提交的住宿费票据与在中国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吻合,住宿费票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但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7日的两张票据金额分别为672元和536元,超出大城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每天500元的标准,故上述两天的住宿费应按每天500元计算);5、井盖质量鉴定费8000元。以上损失共计53744.97元。另,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骑跨伤尿道断裂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2020年1月16日大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以被鉴定人(即本案原告***)主动要求暂不做伤残鉴定为由,作出对***鉴定事项不予受理的通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被告佳邦公司施工的涉案井盖存在质量与安装缺陷造成原告受伤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因涉案井盖翻转造成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出就医住宿费、鉴定费等损失53744.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佳邦公司作为大城县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即地面硬化工程的施工方应对该工程质量负责。虽监理部门2018年4月1日评定该工程为合格,但2018年10月3日发生因涉案井盖翻转致原告受伤的事故,且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2019年11月1日鉴定涉案井盖存在质量与安装缺陷,被告佳邦公司应对涉案井盖翻转造成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佳邦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53744.9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政府作为大城县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发包方(即建设单位)应对对涉案井盖翻转造成原告受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待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后,另行解决。判决:被告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3744.97元。被告大城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城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清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受伤系因其在大城县行走时踩到污水管道检查井井盖,该井盖翻转造成其一条腿陷入检查井所致,该污水管道检查井井盖经司法鉴定,存在质量与安装缺陷,上诉人佳邦公司作为涉案污水管道检查井井盖的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负责,故一审法院裁处其依法赔偿被上诉人***的各项合理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对上诉人佳邦公司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涉案小区改造系市政工程,上诉人***政府作为涉案小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发包方(即建设单位),亦应依法对因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政府主张应由涉案小区全体业主或由市政部门负责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城县***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河北佳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元,由大城县***人民政府负担5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远鸥

书 记 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