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宇涵金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6民初678号
原告: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曹公泉工业园区盘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涵金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2号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金刚。
原告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宇涵金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被告北京宇涵金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河北东瑞日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