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5民初1684号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玲,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44745E。
法定代表人:赵厚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杨,系公司职工,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6********。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峰、李丰玲,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欠款599184元及利息16381.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91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能源开发中心胜利采油厂坨二联合站屋面及地面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新能源开发中心胜利采油厂坨二联合站屋面及地面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暂定总价为599184元。2020年9月11日,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截止到2022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99184元,利息16381.02元。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结算,现工程未验收,尚未结算,无法确认实际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数额,因此我方未付工程款。合同额暂定599184元,我方已收到原告发票581208.48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能源开发中心胜利采油厂坨二联合站屋面及地面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新能源开发中心胜利采油厂坨二联合站屋面及地面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暂定总价为599184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及监理单位结算审定结束,乙方开具全额发票及时到甲方办理财务挂账手续,挂账之日起180日后,同时甲方收到项目业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中心相应款项后付款;其他不明事项按照《胜利油田分公司资金支付政策》胜利财资工单〔2019〕10号执行;质保期二年,甲方收到项目业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中心相应款项后甲方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金。质保期起始时间为安装建设完毕,并网发电无问题经验收合格。
另查明,涉案项目于2020年5月29日开工,2020年6月14日竣工。后被告组织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21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564280.08元发票一张(扣除3%质保金),2022年8月11日原被告核算,扣除维修款38618.70元,涉案工程结算审定值为560565.3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新能源开发中心胜利采油厂坨二联合站屋面及地面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定案表、工程结算书、分包工程结算表、工程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能源开发中心胜利采油厂坨二联合站屋面及地面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056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质保日期、工程竣工时间、发票开具时间,认为其利息起算时间应以开具发票以后的180日起算,即2021年8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可参照双方最后确定的结算值,扣除原告庭审中认可的3%质保金为543748.3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056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3748.3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为4978元,由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岳玉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门彩凤
书 记 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