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826民初1808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赵厚超,执行董事。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伟,系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诉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桦川县兴川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桦川项目工程款本金1098729.05元;二、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以109872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许审中变更为: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桦川项目工程款本金898729.05元;二、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以89872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桦川县41.17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施工合同以及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合同。合同约定项目规模41.17MW,合同单价为0.93元/W,暂定总价38288100元,最终根据实际施工安装容量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款项,留5%作为质保金,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满一年内无息付清。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6月19日被告出具分包工程结算书、分包工程结算表等资料,确认该工程被告应付价款为26098729.05元。被告曾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2018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2019年2月1日向原告支付3000000元,2019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共计15000000元。2019年10月21日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书,就原告欠付沐泓公司10000000元事宜,被告加入该债务,承诺偿还沐泓公司10000000元,被告向沐泓公司支付的款项,冲抵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就该案北京裁委员会已出具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0440号)。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098729.05元。经催要、被告未付。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工程款本金数额有异议,除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外,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0元,因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本金为898729.05元。对原告诉请逾期违约金的基数有异议,违约金基数应为898729.05元,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其计算标准超出法定标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原告提供:证据一、桦川县41.17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桦川县41.17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合同约定0.93元/W,暂定总价38288100.00元,约定最终根据实际安装容量结算,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验收结算进行了约定,在违约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二、分包工程计算书、分包工程结算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证明本案涉案工程原、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最终出具结算相关文书凭证,最终审计值为26098729.05元。证据三、原告在另案中核算的本案涉案工程收款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已收的相应付款15000000元。证据四、资金支付协议书一份及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440号调解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哈尔滨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就本案涉案工程款项约定由被告向案外人支付10000000元,该10000000元从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中减除。被告提供:付款申请单、会计账簿、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给原告转过2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桦川县41.17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应按期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超出法定标准。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98729.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4元,由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194元,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150元,与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门晓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