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恢916号 申请执行人:***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0440号调解书,要求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2.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3.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4.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5.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6.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7.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8.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9.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10.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11.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3元;12.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33337元;(二)被申请人如违反本调解书上述第(一)项任意一期的约定,并且超过45日仍未支付当期款项的,则申请人有权就当期应付未清偿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按照当期未清偿款项的6%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三)本案仲裁费130828.54元(**裁员报酬82575.22元,机构费用48253.3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65414.2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5414.27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65414.27元;(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因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3)鲁0112执1590号,因申请执行人***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3)鲁0112执恢916号。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因案外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本院依法对案外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冻结并扣划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款项4894.05元,本院冻结并扣划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95488.08元.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12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沐泓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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