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285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谢某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福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