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原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玄锁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应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科学院)与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安全生产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阳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安全生产科学院诉称,2007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xx路九号综合楼东侧一、二层房屋租赁给被告,被告用于开办南京太阳雨大酒店;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年租金为38万元,每季度交纳一次房租;租赁期间,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6个月租金。被告一直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直至2010年12月15日,被告才付清合同期内房租。租赁期满后,原告体谅被告困难,同意被告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续租房屋,但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支付过一次房屋租金38万元,除此之外,经原告催要被告再未支付房租。2014年初,被告酒店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也失去联系。截止2014年2月28日,被告已欠原告3年房屋租金共计114万元。原告在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在新华日报刊登公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并收回房屋,仍未得到被告任何回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14万元及起诉之日起承担利息,支付原告违约金19万元,支付原告代垫的水电费13593元(扣除被告预先支付的水电费押金5000元后)。
被告太阳雨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xx路九号综合楼东侧一、二层房屋租赁给乙方,乙方用于开办南京太阳雨大酒店;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年租金为38万元,每季度交纳一次房租;乙方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每期超过1个月未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除补缴租金外,还应支付半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在入住时须先支付水电费押金5000元,合同期满乙方结清费用时退还;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6个月的租金等。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
2010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0年10月3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共计2065000元(其中,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租金为285000元),被告实际支付329380.5元,扣除原告在被告处的餐费1088528.5元,尚欠647091元,要求被告在收函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拖欠的租金,如需继续租赁房屋,则及时办理续签手续。2010年12月15日,被告结清了2010年3月1日前的房租。
2012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与我院结算房租并限期腾出房屋相关事宜的函”,称根据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房租费共计76万元,鉴于被告长期拖欠房款,原告决定在2012年2月28日合同终止后,不再与被告续签合同,将房屋收回另作他用,要求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承租的房屋空出归还。2012年2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房租38万元。
2014年3月4日,原告在新华日报上发出通知,内容为:”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贵公司承租我院位于南京市xx路九号综合楼东侧一、二层的房屋,截止2014年2月28日已拖欠我院三年房屋租金共计114万元。多次联系未果。因所租房屋内地面积水严重,危及房屋安全,2014年2月28日我院已收回房屋,并进行维修。因无法与贵公司取得联系,请贵公司看到通知后,速与我院联系。”2014年5月22日,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向原告发出”南京供电公司欠费停电通知书”,自2013年12月至今,原告拖欠电费15826元,次日原告代缴电费15826.61元。2014年4月15日,原告代缴水费2014年2月17日之前的水费2767元。
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函件、通知、水电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原告多次催缴后,仍拖欠租金,故原告发函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并承担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租金的利息,由于原告已按约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自行承担本案公告费用600元,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房屋租金114万元,承担违约金19万元。
二、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垫付的水电费18593元,扣除押金5000元后,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水电费13593元。
三、驳回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2元,由被告南京太阳雨饮食娱乐休闲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92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