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3270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
被告: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列当事人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红军






书 记 员


顾 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