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09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海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与罗三路交汇南800米向东300米路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3128335629。
法定代表人:文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擘,山东沂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温梁路姚家段1号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264405642W。
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贯海,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前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A3号楼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MK5J5D。
法定代表人:孔锋,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华前广场富华小区1C号商业楼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3MLE9G。
法定代表人:林启新,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海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贯海、山东华前置地有限公司、山东华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海峡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贯海、山东华前置地有限公司、山东华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7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贯海、山东华前置地有限公司、山东华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7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海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