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35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城中区五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