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厉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320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坚,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爱玲,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农商行)因与上诉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扣除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洋农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宁波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宁波设计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宁波设计院违反合同约定,完成的初步设计存在重大瑕疵。1.宁波设计院作为工程设计专业机构,在设计过程中未对舟山当地的日照规定进行了解,习惯性套用宁波地区标准进行设计,使得初步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瑕疵。2.日照分析所需的数据审查本身就是专业问题,该审查责任在于宁波设计院。如宁波设计院认为需要重新测量获取准确数据,其也会委托第三方进行测绘,故关于测绘数据真实性出错的责任在于宁波设计院。3.即使测绘数据为实测图数据,因宁波设计院套用宁波地区标准,作出的初步设计仍无法通过审核,该责任仍然在宁波设计院。二、宁波设计院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宁波设计院的初步设计直接决定其是否拍卖涉案地块并进行办公楼建设,如果初步设计不能满足其要求,将直接否决办公楼建设一事,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均应由宁波设计院承担。
宁波设计院辩称,1.日照分析不是合同约定内容,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日照分析应由资质单位及资质人员实施,其不具备开展日照分析业务资质,海洋农商行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日照分析。2.其所作日照分析针对的是设计过程,是满足自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需要,从而使最终的设计成果达到质量合格要求,并非为海洋农商行通过规划审批所用,对此海洋农商行是明知的。3.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海洋农商行,是从规划部门获取的。规划部门的基础数据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得出的日照分析结论是正确的。4.根据最新的实测数据调整后的设计方案能够满足日照要求,但海洋农商行故意解除合同,故其无需承担责任。
宁波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至第五项,驳回海洋农商行的一审诉讼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海洋农商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日照分析并非其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1.根据海洋农商行提供的“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2016)01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海洋农商行及其代建公司应当知道案涉项目对周边影响需要编制日照分析报告。2.日照分析应由资质单位及资质人员承担,其不具备日照分析的资质,无法开展这方面的编制工作。3.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日照分析系其设计内容。二、其对案设项目虽然开展过日照分析,但该日照分析是基于海洋农商行提供的基础资料所作,该结论也是正确的,并通过了规划部门审核。1.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是双方一起到规划部门获取的,其有理由相信数据的准确性,所作的日照分析也是符合强制性规范的。2.在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其告知海洋农商行及其代建公司要求请专业机构开展日照分析,对方认为可以使用其所作的日照分析,后在2017年9月29日进行设计方案会审时,已被有关部门原则通过并进行项目建设公示。3.一审认定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批系事实认定错误。三、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存在瑕疵的法律责任在海洋农商行。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新设计方案完全符合日照要求,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不准确不影响设计合同的履行,原设计方案经过调整后仍然符合日照要求,海洋农商行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五、一审判决其向海洋农商行支付损失350000元以及仅支持其设计费3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洋农商行辩称,一、宁波设计院开展的日照分析是履行设计义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其最终设计成果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的内容之一,故日照分析是宁波设计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目前尚无规划咨询机构的认证制度,相关规划机构可以开展日照分析项目,不存在宁波设计院所谓的缺乏资质无法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问题。二、宁波设计院所作的日照分析结果出现问题,系其自身因素所致,且并未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海洋农商行作为非专业机构,对日照分析所需材料及其流程并不知情,宁波设计院也并未告知其应当聘请其他机构另行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最终导致日照分析出现问题与宁波设计院存在直接关联。2017年11月17日出具的批复并非最终复核结果,且宁波设计院的调整方案不能符合规划部门对于日照复核的要求,一审认定该事实是正确的。三、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存在瑕疵的原因是宁波设计院的疏忽大意。通过一审专家辅助人席楠的陈述,鉴于宁波设计院按照宁波地区标准开展日照分析,即使基础资料准确,最终的日照分析结论也是错误的。四、由于宁波设计院的疏忽,导致设计文件不能满足日照影响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其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设计费。五、因宁波设计院的疏忽导致原设计方案在日照上对周边建筑存在重大影响,无法通过规划部门的复核,办公大楼项目无法实施,其相关损失与宁波设计院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由宁波设计院承担全部责任。
海洋农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宁波设计院于2016年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和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2.判决其无需向宁波设计院支付两合同约定的设计费;3.判令宁波设计院赔偿其因设计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844457.40元。
宁波设计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海洋农商行支付设计费1234580元,并按日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海洋农商行对“定海海洋农商银行总行办公楼”发起设计招标,招标范围为新建建筑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同月,海洋农商行与宁波设计院就概念性方案签订了合同。宁波设计院完成概念方案后,海洋农商行支付了50000元设计费。2016年2月23日,宁波设计院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同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该合同约定,发包人海洋农商行委托设计人宁波设计院承担“定海海洋农商银行总行办公楼”方案及初步设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设计项目委托书、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地质勘察报告、原始地形图等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对上述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方案送审版、初步设计等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收费估算为50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概念方案完成50000元,定金50000元,方案报审完成通过后一周内150000元,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一周内225000元,施工中外立面材料确定后25000元;海洋农商行为概念方案支付的50000元费用,总价计入本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方案设计的设计深度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要求,并达到舟山当地方案评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要求,并涵盖主体工程建筑小样设计、主体工程结构体系设计、主体工程强电系统设计、主体工程给排水系统设计、消防设计、防排烟消防系统设计、人防初步设计。
前述合同签订后,宁波设计院完成了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其中,日照分析的相关模型资料,系由海洋农商行、宁波设计院双方的工作人员一同向规划部门索取。宁波设计院获取模型资料后,做了日照分析。2017年9月29日,舟山市规划局组织召开方案设计评审会。2017年10月11日,舟山市规划局就前述评审会出具了《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原则通过项目设计方案;若干方面需作调整(详略);按照《日照规程》要求编制日照分析报告。2017年11月17日,舟山市规划局定海分局出具《关于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办公大楼项目的方案批复》。该批复载明,海洋农商行《关于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办公大楼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及方案设计文本收悉,经舟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及评审,评审会后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审查原则同意此报批设计方案。
2017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范围为土建及粗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精装修含精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各项设计服务以及各项专项设计的配合服务;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1322000元,包含土建及粗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单价30元,面积24882平方米,合计746000元(以面积预测绘报告结算),精装修含精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单价28元,面积20632平方米,合计577000元(以设计范围内的面积预测绘报告结算);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为,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为,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土建及粗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施工图的设计周期45日历天,精装修含精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施工图的设计周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应电子文档;定金比例20%,设计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最迟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日期7天前支付;土建部分设计费付款时间为:第一阶段,设计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定金149200元抵作设计费,第二阶段,施工图图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70%即522200元,第三阶段,竣工验收会通过后7日内支付10%即74600元;精装修部分设计费付款时间为:第一阶段,精装修概念方案收到后7日内支付定金115400元,设计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二阶段,施工图图审通过后7日内支付50%即288500元,第三阶段,竣工验收会通过后7日内支付30%即173100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应根据设计人已经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设计费总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暂停设计的期限超过90天的,可以解除合同;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17年11月底,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进行复核时,发现周围建筑存在日照恶化现象。海洋农商行遂与宁波设计院进行沟通。2017年12月,宁波设计院书面向海洋农商行作出说明。同时,宁波设计院开展了方案设计调整工作。但至2018年5月,方案设计调整结果未获得海洋农商行认可。2018年5月16日,海洋农商行向宁波设计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宁波设计院于该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2018年5月20日,宁波设计院书面回复海洋农商行,要求协商处理。
一审法院另查明以下五项事实:一、关于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涉及两个原因。其一,规划部门提供的周围建筑模型与实际不符。其二,宁波设计院对场地北向控制线的距离掌握不符合舟山当地要求,未做到全范围日照分析。
二、关于日照分析出现问题造成的后果。由于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案涉项目已完成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成果均无法使用,且截止海洋农商行通知解除合同前,宁波设计院的设计更改结果仍不能符合日照复核要求,且未获得海洋农商行认可。
三、关于日照分析的规定。《日照规程》作为现行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对于城市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工作作了规范。《日照规程》及其条文说明规定:1.日照分析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相应机构受委托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2.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规划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考虑到日照分析的技术要求及各地规划编制技术力量的现状,本条规定的承担日照分析的机构一般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由于目前尚无规划咨询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规划咨询机构要从事日照分析应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3.委托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真实准确。由于基础资料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提供基础资料的委托人自负相应责任。4.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日照分析主要资料包括覆盖所有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数字化地形图、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位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图、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规划地块内的模拟建筑资料等。日照分析计算数据来源包括测量数据、存档数据、报批数据。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依次为建筑实测图、建筑竣工图、地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方案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报批图。实测图应由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实测图是指测绘机构借助测量工具、按照测量标准工作所获得的数据,系测量数据。存档数据可从城建档案馆或规划管理部门获得,包括建筑竣工图、地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方案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报批数据即报批图,可咨询规划管理部门或相关项目的建设单位。日照分析有多种方法,一般建筑常采用多点沿线分析,其他还有窗户分析法、窗户分析表法、立面等时线法等,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四、关于宁波设计院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宁波设计院在方案及初步设计获得规划部门评审批准之前,就开始建设工程设计,至2017年11月底已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90%施工图设计、精装修含精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概念方案一节。
五、关于海洋农商行在案涉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支出。1.海洋农商行与建经投资咨询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工程技术咨询协议》,约定由建经投资咨询公司为海洋农商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费用为20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7年1月支付了该20000元费用。2.海洋农商行与舟山启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由舟山启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项目400kVA临时变工程设计,线路勘察设计费为46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7年10月支付了该4600元费用。3.海洋农商行于2017年11月向舟山市定海区水利围垦局支付了水土保持补偿费4890.40元。4.海洋农商行与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酬金368000元,其中首付款为80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7年9月支付了80000元首付款。2018年6月,双方解除前述合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最终的工程造价控制咨询费为80000元。5.海洋农商行与浙**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由浙**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咨询费为20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7年12月支付了该20000元费用。6.海洋农商行与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定海海洋农商银行总行营业办公大楼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约定项目委托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管理,管理费暂定5400000元。后双方又约定委托建设管理工作由舟山绿城乐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18年7月,三方解除前述合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最终的管理费为450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7月支付了该450000元费用。7.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5月向舟山市万事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400kVA临时变预算编制费2000元。8.海洋农商行与舟山市万事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舟山市万事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5月支付了委托建设管理招标代理费24400元。2018年7月,双方解除前述合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除前述已付的24400元外,海洋农商行无需再付款。9.海洋农商行与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基坑支护设计,设计费130000元。2018年7月,双方解除前述合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最终的设计费为104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7月支付了该104000元。10.海洋农商行与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地质勘探工作,费用80000元。2018年7月,双方解除前述合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最终的勘察费为68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7月支付了该68000元。11.海洋农商行与浙江同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浙江同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节能评估技术咨询工作,费用60000元。2018年7月,双方解除前述合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最终的咨询费为48000元。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7月支付了该48000元。12.海洋农商行与舟山市新海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约定由舟山市新海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费用暂定12400元。2018年6月,舟山绿城乐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证明,言明地质勘察外业见证报告已完成,费用应为18567元。海洋农商行于2018年7月支付了该18567元。综上,海洋农商行共计支出844457.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海洋农商行与宁波设计院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建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虽然名称中有“勘察”两字,但从内容看实际上是一份初步设计合同。所谓初步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海洋农商行、宁波设计院之间的这份初步设计合同,具体包括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两项设计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是一份施工设计合同。所谓施工设计合同,是设计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关于宁波设计院是否已依约履行设计义务,双方有争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中,设计人的核心义务是向发包人提交质量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发包人的核心义务是向设计人提交设计基础资料,以及支付约定的设计费。所谓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要求,是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所约定的设计工作,表面上看宁波设计院已完成,并已向海洋农商行提交了设计文件。但是,海洋农商行以此设计文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批时,未能获得批准,原因是未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不能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当然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能认定宁波设计院已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所约定的设计义务。宁波设计院关于其完成的方案成果已经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因舟山市规划局定海分局虽于2017年11月17日对海洋农商行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原则同意,但事后经复核,又发现该规划设计方案未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故事实上宁波设计院完成的设计文件未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所约定的设计工作,表面上看宁波设计院已完成90%施工图设计、精装修含精装修配套机电专业设计概念方案,但因施工图等后续设计系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在前期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后续设计文件自然亦不符合质量要求。
关于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双方有争议。1.关于宁波设计院进行日照分析的性质。宁波设计院主张日照分析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宁波设计院方义务,海洋农商行没有委托宁波设计院进行日照分析。双方之间未建立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委托关系是事实,宁波设计院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日照分析,确实不等同于报规划审批所需的日照分析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设计成果需要达到质量符合要求这一条件,势必要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故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通常需要知晓日照分析结果。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也可以自行进行日照分析。设计人自行进行日照分析,只是为了满足其设计需求,目的并非为发包人提供报规划审批所需的日照分析报告。2.关于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责任人。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基础资料不准确,二是宁波设计院对距离标准未正确掌握。后者的责任明显在宁波设计院。至于前者,宁波设计院依据《日照规程》的规定,主张海洋农商行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造成日照分析结果出现问题,应由海洋农商行负责。此项主张,不能成立。首先,若双方之间建立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委托关系,约定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则委托方承担基础资料不实的责任有合同依据。即便如此,委托方最终是否承担责任还需看合同如何约定,受托方是否对于基础资料提出过适当要求等情节。本案中,宁波设计院进行日照分析是履行其设计义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正如宁波设计院所言,合同中并未对日照分析有具体约定。合同仅约定因设计工作的需要,海洋农商行应向宁波设计院提供若干资料,未明确指出需要提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宁波设计院固然仍可要求海洋农商行配合提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但在此情形下,更需要作为专业机构的宁波设计院对于基础资料,向海洋农商行提出适当要求,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宁波设计院理应知道建筑实测图是应优先选用的基础资料,但实际双方共同派员获取的却是存档资料,这就意味着宁波设计院同意基于存档资料进行日照分析。当事实上因基础资料不准确导致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时,显然不应归责于海洋农商行。
关于解除合同。1.海洋农商行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有所偏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有其特殊性。虽然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设计成果依然可以更改,不会绝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海洋农商行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不当。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约定海洋农商行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既然海洋农商行认为设计工作无需继续进行,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故海洋农商行要求解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的签订和履行系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的履行结果为基础,既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解除,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亦应解除。故海洋农商行要求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日,既然海洋农商行已通知宁波设计院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则可以确认该合同于该日解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因海洋农商行之前未通知解除,其解除日宜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
关于设计费是否应支付,双方有争议。1.设计文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需要符合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这两者有时会有冲突,由于前者是硬性条件,设计人须基于前者进行设计,而发包人可能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其要求,这就需要双方进行磋商、协调,发包人应当合理提出要求,设计人应在满足前者条件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发包人要求,完善其设计。当设计人修改、完善后,发包人仍不能接受设计成果时,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设计合同将面临解除。在此种情形下,对于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发包人仍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本案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约定的方案设计成果虽然是在方案报审阶段,才发现不能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并且修改、完善后,海洋农商行仍不能接受设计成果,但本质上这只不过是争议时间延后了。即,如果宁波设计院最初即按舟山规定的日照控制距离,及建筑实测图进行日照分析,并据此进行方案设计,同样会出现设计成果不符合海洋农商行要求,经修改、完善后,海洋农商行仍不能接受设计成果的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基于该约定,海洋农商行若不能接受设计成果,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向宁波设计院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因此,对于宁波设计院履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进行方案设计的相关设计工作所涉设计费,海洋农商行应予支付。如果宁波设计院最初即按舟山规定的日照控制距离,及建筑实测图进行日照分析,当方案设计成果不被海洋农商行接受时,后续的初步设计就不会继续进行。日照分析的问题滞后发现,导致初步设计继续进行,且初步设计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系宁波设计院造成。故海洋农商行无需支付初步设计所涉设计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约定的设计费为500000元,酌情确定由海洋农商行支付宁波设计院设计费2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尚应支付200000元。海洋农商行要求不支付该合同全部设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宁波设计院要求海洋农商行支付该合同全部设计费的反诉请求,亦不予完全支持。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须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设计成果为基础,而方案设计成果需报批。首先,舟山市规划局定海分局于2017年11月17日才批复原则同意报批设计方案,且规划部门要求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尚未报审通过,海洋农商行、宁波设计院却于2017年11月10日先行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显然双方均失于谨慎。其次,宁波设计院早在2017年8月底即开始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而海洋农商行方的代建人知道此情形,亦予认同、配合,故对于施工图设计费的产生,海洋农商行也有责任。再次,方案设计一度获得过规划部门认可,最初是2017年10月11日《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原则通过项目设计方案,之后是2017年11月17日批复同意,这也是造成施工图设计、精装修概念方案设计继续进行至目前进度的客观原因,此客观原因导致的结果应由双方合理分担。综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有关的设计费,海洋农商行应酌情支付一部分。若仅按完成的工作量计,宁波设计院主张的该合同相关设计费734580元尚属合理,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海洋农商行支付该合同相关设计费150000元。海洋农商行要求不支付该合同全部设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宁波设计院要求海洋农商行支付该合同设计费734580元及逾期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亦不予完全支持。
关于海洋农商行支出的前期费用应否由宁波设计院赔偿,双方有争议。宁波设计院没有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宁波设计院的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本身不构成违约,因为技术上可以做到更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但是,如果宁波设计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在设计前期就提出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方案,即使海洋农商行不能接受,设计合同解除,至少海洋农商行不会再支出后续的相关费用。故海洋农商行的部分损失,与宁波设计院没有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有关,宁波设计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关于宁波设计院承担损失的比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海洋农商行支出的部分费用,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费等,系前期发生的费用,与宁波设计院是否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无关。其次,海洋农商行的部分支出系海洋农商行与第三方协商确定后,海洋农商行自愿支付,损失金额不宜全额认定。再次,海洋农商行的大部分支出发生于2017年8月后,显然海洋农商行因相信方案设计可以通过审批,建设工程可以施工,开始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在方案审批等环节尚无定论时,海洋农商行开始做相关的准备工作,造成相关损失,海洋农商行自身亦有责任。而对于宁波设计院而言,其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不应超过订立合同时的预见。最后,还应考虑宁波设计院的过错程度。宁波设计院仅系日照分析把握不当,并无其他不当行为,且规划部门的存档资料通常具备较高的权威性,宁波设计院选取存档资料作为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亦属有情可原。综上,综合衡量后,酌情确定宁波设计院对于海洋农商行的损失赔偿350000元。海洋农商行要赔偿损失844457.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完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海洋农商行与宁波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二、宁波设计院赔偿海洋农商行损失3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三、海洋农商行向宁波设计院支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设计费200000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费1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驳回海洋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宁波设计院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245元,由海洋农商行负担5695元,宁波设计院负担65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956元,由宁波设计院负担4681元,海洋农商行负担3275元。
二审中,宁波设计院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即该院何沈阳与海洋农商行的代建公司席楠之间的QQ对话记录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宁波设计院已提醒代建公司需要另行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日照分析,据此证明日照分析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海洋农商行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聊天记录系电子数据生成,未提供原始材料,真伪难辨;QQ对话记录不完整,在缺少上下文意情况下无法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对话时间发生在方案设计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后,说明日照分析是宁波设计院履行设计过程的一个环节,自然构成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本院认为,该QQ对话记录系电子数据生成,一方面在缺乏原始数据佐证的情况下,对该证据资格难以确认,另一方面从该聊天记录内容分析,难以证明宁波设计院已提前向海洋农商行表明日照分析并非其合同义务的事实,故对该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均不予确认。
二审另查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第四条“建筑施工图设计进度”一栏载明:初步设计的成果为“提交审图办及各政府部门、同时提交业主单位内审”。
除以上事实外,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洋农商行与宁波设计院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建立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日照分析未通过复核的责任主体;二、设计费是否应予以支付;三、海洋农商行有关损失的责任分担。
争议焦点一。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责任主体,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二是责任主体和过错大小。
1.关于合同履行情况。《专题会议纪要》曾一度原则通过项目设计方案并公示,也同时明确需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后日照分析并未通过复核系客观事实。海洋农商行以宁波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文件向主管部门报批时未获批准,原因也是未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故难以认定宁波设计院已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的约定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存在直接关联性,后续施工设计文件等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在前述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后续设计文件也难以符合质量要求。一审认定宁波设计院的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批,并无不当。
2.关于责任主体和过错认定。(1)就是否构成合同义务而言,根据《日照规程》的规定,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即设计单位的方案设计必须满足日照规范要求。案涉两份合同对日照分析是否构成合同义务虽未明确记载,但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第四条、第九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3.1条的内容分析,宁波设计院交付的工作成果要满足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要求,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并达到评审深度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国家、地方性规范和行业规定。可见,日照分析是宁波设计院设计内容的必备要素,否则相关设计成果就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就责任分担而言,日照分析出现问题的两个因素:一是规划部门提供的周围建筑模型与实际不符,二是宁波设计院对场地北向控制线的距离掌握不符合舟山当地要求。对于第二个因素,结合宁波设计院2017年12月的书面说明,以及专家辅助人席楠的陈述,可以印证日照分析出错,导致宁波设计院的设计成果难以满足海洋农商行的需求,宁波设计院存在过错,海洋农商行对此并无过错。对于第一个因素,宁波设计院作为专业机构,对日照分析的重要意义以及建筑实测图数据优先性的认识,均应高于海洋农商行。如果日照分析不是宁波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及时向海洋农商行明示,但从双方工作人员共同向规划部门提取基础数据,以及后续履约行为分析,宁波设计院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海洋农商行应另行编制日照分析,以及其他可以免责的事实,对此宁波设计院存在不当,海洋农商行这方面并无过错。
争议焦点二。尽管宁波设计院的设计成果因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未被海洋农商行接受,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宁波设计院对于设计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设计费金额,应当考虑几个因素: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第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初步设计合同并非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鉴于海洋农商行已通知解除该合同,故其应当按约支付相应设计费。第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须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设计成果为基础,但在规划部门要求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尚未报审通过的前一日,双方先行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对此均存在不到位之处。第三,宁波设计院早在2017年8月底即开始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而海洋农商行的代建方亦知情和认同,对于后续的损失扩大海洋农商行存在过错。第四,《专题会议纪要》曾一度原则通过项目设计方案,亦为施工图设计、精装修概念方案设计未停止的因素,宁波设计院有合理理由开展后续相关设计,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双方公平分担。一审充分考虑本案实际,分别酌定支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设计费250000元(实际尚需支付200000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费150000元,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予维持。
争议焦点三。结合争议焦点一的阐述,宁波设计院的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本身不构成违约,海洋农商行的有关损失不应全部由宁波设计院承担。但宁波设计院如果在设计前期就提供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方案,则较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海洋农商行后续相关费用的支出,鉴于宁波设计院没有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向海洋农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海洋农商行主张宁波设计院根本违约一节,就本案实际而言,尽管宁波设计院的方案、初步设计是海洋农商行作出是否建设办公大楼的重要因素,对其影响较大,但是即使日照分析出现问题,有关设计成果依然可以更改,不会绝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海洋农商行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合同,故其无法要求宁波设计院承担所有的损失责任。一审综合考虑海洋农商行支付费用的时间节点、与宁波设计院的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350000元,相对合理,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海洋农商行与宁波设计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717元,由上诉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323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佑
审 判 员 褚炅
审 判 员 方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涛
代书记员 毛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