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2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41953441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北路206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4DPG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款32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其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无。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于余姚市泗门镇西大街社区的不动产,为轮候查封,且另有抵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9月2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并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程序,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恒威有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