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镇保字第58号
申请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自勉。
被申请人: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3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5568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宁波金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55688元的财产。(详见保全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