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120号 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5栋4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293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仁和路53号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15U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阳创意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骄阳创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骄阳创意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款1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0日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2021年12月1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5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了深悦府项目影视片制作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融创深悦府项目影视宣传片视频/图片策划制作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1)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价(价税合计)为207000元。(2)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分期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待策划制作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合同第9.2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署后,原告已完成了影视片的制作并开具相应发票交予被告,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在影片成品(成果)签收表上书面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款207000元,但是截至本律师函出具之日,被告仅支付首期款103500元,仍拖欠剩余合同款1035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骄阳创意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深悦府项目影视片制作合同;2.影片成品(成果)签收表;3.发票4张;4.招商银行收款回单;5.催款函;6.律师函、快递单、物流信息;7.委托代理合同、发票;8.付款回单;9.“【骄阳】融创民众影视片沟通群”聊天记录;10.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11.发票、付款回单。 被告建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原告骄阳创意公司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被告建成房地产公司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骄阳创意公司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骄阳创意公司与建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的深悦府项目影视片制作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总价(价税合计)为207000元”“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分期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待策划制作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付款,并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30个日历天内仍未付款的,则自逾期付款的第31个日历天起,甲方应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授权代表为***。骄阳创意公司提交的影片成品(成果)签收表反映***于2021年10月22日在确认人处签字。骄阳创意公司提交的4份增值税发票反映骄阳创意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07000元的发票。骄阳创意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及快递单、物流信息反映其于2022年9月14日向建成房地产公司催收尚欠项目款,建成房地产公司于次日签收该律师函。骄阳创意公司为主张本案债权,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本院并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庭审中,骄阳创意公司称其若在本案中胜诉,则向本院申请退回其已预交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骄阳创意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前述证据,在建成房地产公司未出庭对骄阳创意公司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待策划制作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建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书面确认验收成果,故建成房地产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日前付清项目余款103500元。建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清余款,已构成违约,骄阳创意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建成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骄阳创意公司的催款律师函,根据“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付款,并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30个日历天内仍未付款的,则自逾期付款的第31个日历天起,甲方应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建成房地产公司应自2022年10月15日起向骄阳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骄阳创意公司称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约定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故违约金计算标准固定为年利率3.85%。 关于律师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虽然骄阳创意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上述费用,但双方未对此作明确约定,应由骄阳创意公司自行承担。 被告建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项目款1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09元,合计3763元(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4元(原告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3309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被告中山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9元(被告中山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