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26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孙争强,男。
被执行人宝鸡市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克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孙争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58047.36元,受理费1333元,本案执行费为8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0271.36元,现申请人已领取58938.3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有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