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美达电器有限公司

南通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执35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缪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恒达公司结欠美达公司货款169020元。上述款项恒达公司自2018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每月30日前各付款40000元;余款49020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如恒达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承担违约金15000元,同时美达公司可就恒达公司未履行部份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全额执行。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二项合计3305元,由恒达公司负担。恒达公司仅支付美达公司80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支付。因恒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美达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要求恒达公司支付107325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恒达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恒达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有银行存款9786.16元,本院予以扣划,其中1600元开具执行费,剩余8186.1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美达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恒达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恒达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区××海家园××、××、××房产××套,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案已向首封案件(2018)苏0205民初3450号案件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目前未有款项受偿。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注册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旺路实地执行,发现恒达公司早已停止对外销售经营,未发现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新华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8186.16元,剩余标的99138.8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60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美达公司,美达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恒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美达公司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恒达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美达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军慰
审判员  崔 锋
审判员  陆凌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