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1347号
原告:江西省鸿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虎形东巷2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798115A。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花,宜丰县新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18栋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7634415E。
法定代表人:叶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鸿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鸿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江西省鸿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袁艳
书记员邓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