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525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1525-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鲁严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金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文定,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秀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元甫,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680元,减半收取计13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012元,减半收取计305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传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