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41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141号
原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鲁严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定,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张轩村。
法定代表人:马秀英。
原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中绿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芬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