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031号 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