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031号
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永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