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源建安有限公司

***与湖南汉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告:湖南汉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周星。
第三人:李丽,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汉源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2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