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81民初2855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清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3177814079。
法定代表人:刘惠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展鸿,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区东侧兰溪谷12号楼2单元2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8元,减半收取计3749元,由青铜峡市恒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