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亚联租赁中心、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160号
银川市兴庆区亚联租赁中心:
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亚联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亚联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 宁夏银行中山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亚联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