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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115号
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中山支行,账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