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谢星、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8121号
申请人:谢星,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苏厚贤,该局局长。        
申请人谢星与被申请人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星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中山支行的账户×××及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在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的存款合计569145.7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谢星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保险金额569145.73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中山支行的账户×××、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在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冻结金额合计569145.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3366元,由申请人谢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银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谢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