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904号
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8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账号:×××)的冻结、本院已解除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