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6840号之一
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平西公路7公里600米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忠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女,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兰溪谷12-2-2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帮瑞,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保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如
书 记 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