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2340号
原告: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美景园221号8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省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1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广东锦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方 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