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4民初1578号
原告:**,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XU1P7F。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马某,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兰海红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宝军
书 记 员 秦 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