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泾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阳,系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阳县卫生健康局,地址:宁夏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贺兰县。
上诉人***与上诉人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彭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宁夏巨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世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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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